山西省出台基层医改:开展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
时间:2018-11-06 16:07:05 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报10月23日讯 (记者 杨帆 通讯员 刘翔)22日,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本报对其《意见》及配套文件进行了报道及解读。今日,省卫生厅对其中5个配套文件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4个文件的10条重点内容直接关系改革核心与解决百姓看病问题。

  这5个文件分别为《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山西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及《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 基本医疗服务有6项

  改革后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共卫生服务方面全部增加了新的要求。

  基本医疗服务有6项:分别为: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医疗服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2 公共卫生服务须有11项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必须有11项。分别为: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建立和管理城市居民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开展0—6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开展15岁以下儿童疫苗补种等;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点处理等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0—36个月儿童,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对确诊、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对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完成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另外,根据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乡镇卫生院

  3 提供11项公共卫生服务

  改革后的乡镇卫生院,除为农村居民提供输液、打针、卖药等基本医疗服务外,还须无偿为农村居民提供11项公共卫生服务。

  (参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提供的11项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