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买豪车,“陌生女子”成车主(3)
时间:2019-02-19 21:47:54 来源:[db:来源] 作者:[db:作者] 点击:
本文摘要: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必须要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 本案中,从目前来看,张燕拿不出证据证明陈妮的车就是自己丈夫购买的,除非得到陈妮本人认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必须要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

本案中,从目前来看,张燕拿不出证据证明陈妮的车就是自己丈夫购买的,除非得到陈妮本人认可,但这一说法遭到陈妮的否认。

而且,根据购车合同的签名,涉案车辆的买方的确为陈妮,且车辆也是直接从原车主的名下过户给陈妮。所以,一旦张燕向法院起诉,根据现有的证据,法院只会认定原车主确认的买受人为陈妮而非刘勇。

即便张燕能搜集到证据证明丈夫借来的钱的确是给陈妮购车,目前也只会认定刘勇赠与陈妮的财产是购车款,而不是涉案车辆。如今,涉案车辆已登记在陈妮名下,也由陈妮占有使用,因此,涉案车辆应归陈妮所有。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购车合同的签名人是刘勇,那这一关键证据将有可能让这场尚未上演的官司反败为胜。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张燕个人很难拿到购车合同,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长沙嘉源二手车有限公司调取这一份证据,根据该购车合同的内容便可查清车辆是否为刘勇付款购买。

此外,在起诉丈夫或妻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形成证据链,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也应更多地了解诉讼上的程序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